證照甄審委員會簡則
一、 醫療設備技師暨臨床工程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本學會中華民國醫療設備技師暨臨床工程師檢覈及甄審辦法第伍章規定訂立。
二、 醫療設備技師、臨床工程師之甄審,由本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左:
(1)申請資格之審查。
(2)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3)醫療設備技師、臨床工程師(醫學工程師)換發證書事項。
(4)其他甄審有關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教育部頒訂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之醫學工程、臨床工程專家,且具有三年以上本會會齡者。
(2)本會認可醫院之醫學工程部門資深工程師,且具有三年以上本會會齡者。
(3)其它經理監事會推薦之專家。
四、 具資格者之會員經推薦或自行申請得為委員會之候選人,由本會理監事會遴聘之。現任理監事具資格者為當然候選人;唯擔任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會之半數。
五、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一次。
六、 本委員會由理事長就委員中指派召集人,會議由召集人召開,需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一般事項經由半數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決議。有關甄審之結果,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通過。審查結果需經理事會核備。
七、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屆證照甄審委員會委員
主任委員:蘇振隆 教授
委 員:高 材、徐良育、孫永年、楊順聰、王家鍾、江青芬、林啟萬、蘇振隆、申斯靜、林念游、覃玉玲、雷乾祥、王錦珠、孫中平、鄭猛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