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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生物醫學工程科技研討會暨醫工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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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程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九十    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BMES-R.O.C.)BIOMED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 條:本會以研究醫學及生物工程學術,推廣醫學及生物工程技術,促進科技進步,提高保健工業水準,增進全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 條:本會得於各省設立分會,其組織則另定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學及生物工程學術之研究及出版事項。
二、關於醫學及生物工程學術之應用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協助醫學及生物工程人員之培養、訓練事項。
四、關於醫學及生物工程問題之建議及解答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 條:有關會員之種類、入會資格及會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
一、本會會員分為:(1) 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 (3) 學生會員 (4) 名譽會員
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1) 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及生物工程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2) 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醫學及生物工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3) 對醫學及生物工程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4) 對推動醫學及生物工程有貢獻者。
三、凡與醫學及生物工程有關之機關、學校、公司、工廠或其他學術團體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二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及生物工程,或相關科系在學學生,年滿二十歲,由會員二人介紹,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學生會員;研究生可申請加入學生會員或個人會員。
五、凡對推動醫學及生物工程有特殊成就者,得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通過後,贈予名譽會員。
六、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推定職務或指派之義務。
  (3) 按期繳納會費;兩年未繳納會費者,停止會員享有刊物之權利。
七、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個人及團體會員具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僅有發言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3) 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
  (4) 未繳清會費者,不能享有以上第一至第三項之權利。補繳兩年會費即可恢復會員之權利。

第七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等事情,經理監事會通過,得刪除其會籍,並提大會追認。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八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九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會得設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人,經理事半數以上同意後產生。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曾任本會理事長者,得列席理事會議。
第十 條: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一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皆為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且同一單位(以學校、公司或研究中心為單位)理事不可超過四名,監事不可超過二名,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學術組:負責學術活動、編譯、出版、發行等事項。
二、服務組:負責會員之徵求、組織、教育訓練及對外聯繫、合作事項以及醫學及生物工程技術推廣與觀摩等活動。
三、總務組:負責文書、事務、會計、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組長三人及幹事若干人,秉承理事之命辦理日常會務,以上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十五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章 經 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標準及財務報告規定如下:
一、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 自由捐助。
  (3) 政府補助費用。
  (4) 基金之孳息。
  (5) 其他收入。
二、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標準:
  (1) 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國內為伍佰元,國外為美金貳拾元;常年會費,國內為壹仟貳佰元,國外為美金陸拾元。
  (2) 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免繳,常年會費為壹萬元正。
  (3) 國內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會費壹萬貳仟元以上者,國外會員一次繳納美金陸佰元以上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免繳。
  (4) 學生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個人會員之半。
三、本會財務報告於每年年會提出。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十九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通過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條: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內政部核淮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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